关于《景德镇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简报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在《目录》外擅自增减审批项目,规避监管。市编办代拟了《景德镇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11月3日,《办法》由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定通过。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十八条。主要明确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目录编制及调整,二是目录管理。
(一)关于目录编制及调整。《办法》通过建立法定化、动态化的目录更新审查机制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调整及取消程序。一是明确了目录之外无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二是规定了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市统一规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三是明确了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四是明确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立法先行。
(二)关于目录管理。《办法》通过相关制度强化目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效力,促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严格遵循目录实施行政许可。一是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以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二是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定期评估制度;三是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权利;四是明确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