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16:32  稿源:  作者:

 

 

   

 

    一、承办机关:

 景德镇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材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换证:对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同时按照核准的变更登记事项向事业单位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公告:将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