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机关:
景德镇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年检工作程序:
(一)填报:经我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事业单位应对提交的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贴上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
三、办理时限:
在自收到《年检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