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机关
景德镇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注销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不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注销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不予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省登记管理局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注销公告。
三、办理时限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