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15:37  稿源:  作者: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赣办字〔201030     20106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以及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的要求,现就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方法逐步改进,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人员混编混岗、吃空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的履行,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也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造成了阻碍。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明确提出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积极探索不同形式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是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对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遏制人员膨胀、节约行政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严肃纪律,认真落实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机制,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构建运转协调、互联互通、相互约束、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形成机构编制与实有机构、人员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把好关口,共同做好工作。

(二)统一规划,标准一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以省为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进人核编、人员进出上下编为制度保障,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为载体,建立涵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等内容的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实有机构、人员与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相对应。具体要求是:

(一)明确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二)采集实名制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地本部门机构编制有关批准文件,核实人员在编在岗情况,确认批准的机构与实际机构设置、编制、领导职数与实有人员是否相对应,将核实情况在本地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将采集的相关信息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各单位负责采集、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对历史形成的超编人员先列入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超编单位要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分年度制定消化计划,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6号)的要求,确保在2011年底前将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限额之内,做到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编办要按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功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两份,分别由同级编办和机关事业单位保管,是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实有人员等基本信息的凭证,是持证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人员增减、经费核拨、工资基金、财政统发工资、公费医疗等事项的依据。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按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年底,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核,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制登记是否相符的问题,并对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整理。

(四)坚持进人核编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并开具《核编通知单》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考录、招聘、调配等手续。有关部门在制定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五)坚持人员进出上下编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后,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核编通知单》以及录用、聘任、调配、安置等相关材料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上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减员时,应在30天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

(六)完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对未经核编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任、调配、安置等手续。对未办理上编的新增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批工资和增加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公费医疗。

(七)建立实名制管理技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为载体,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构建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实名制管理信息技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情况的实时监控以及机构编制信息数据的及时统计和快速查询,逐步建立编办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网,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建立实名制管理技术平台工作由省编办牵头负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要保障实名制管理技术平台所需经费和装备。

(八)推进信息公开。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定期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敏感内容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及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把实名制管理列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的内容,定期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党委、政府、编委的统一领导下,抓好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建立、完善和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基本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数据库,从20111月开始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已经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搞好衔接;没有实行的,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名制管理办法。到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各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切实承担起牵头、把关、审核责任;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进一步完善进人核编、人员进出上下编制度等相关配合制约机制。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