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15:36  稿源:  作者: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通知

(赣办字[2003]29        2003年5月3)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我省机构改革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部门能够从大局出发,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支持县乡机构改革。但也有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要求市县乡对口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给市县乡机构改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影响了机构改革的健康进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巩固发展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严禁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委,具体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承办。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审核;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党委、政府审批。凡未按程序申报的,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和审批。
      
二、上级部门不得以给资金、物资、项目等为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置对口机构、增加编制和机构升格。财政、计委、审计等部门在审批经费、确立项目、划拨物资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发现上级部门将机构编制设置与经费、项目、物资审批相挂钩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发经费,计委可停止立项,审计部门要进行专项审计。
       
三、各地各部门不得将是否设置相应机构、设备编制的情况作为评比、表彰、达标的条件和标准,干预下级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评比和表彰活动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各部门在下发文件、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领导讲话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确需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再报党委、政府审定。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五、市县乡对机构编制的违规干预要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反映。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支持,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发现违规干预机构编制的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3